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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吕某某诈骗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住**镇**组**社区**,因涉嫌诈骗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组**社区**,因涉嫌诈骗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害人管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将被告人曾某某加为微信好友,之后二人在微信聊天中,被告人曾某某向管某某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自称“范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的微信号,在微信上与管某某虚假谈恋爱。为获取被害人信任、并诱导管某某给自己钱物,在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曹某某伙同其丈夫吕某某,虚构了“范某某的姐夫”、“范某某的姐姐”、“范某某的父亲”身份,利用昵称为“******”、“****”、“****”等微信号,与管某某微信聊天;向管某某发送身份证、照片;应管某某邀请,让吕某某将其送到管某某家中约会吃饭。期间,管某某先后给曾某某购买了黄金项链一条、华为手机一部,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给曾某某转钱、为曾某某网上购物付款。致使管某某被骗一万九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吕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同他人谈恋爱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

检察官助理:童登科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7.证据目录一份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手机4部)

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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