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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组织卖淫、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26日,曹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4日,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固安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整。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并提供卖淫场所,先后组织姜某甲、孟某某、姜某乙、刘某某等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按照曹某某的安排,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及嫖客。经查,该卖淫组织共非法获利约15万元,其中,曹某某个人非法获利约3.5万元,高某某个人非法获利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书证;2.证人姜某甲、刘某某、刘某某、姜某乙、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纠集并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大为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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