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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等人赌博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220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镇**村村**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1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曾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三千四百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六百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赌博于2019年12月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341984********,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镇**村村**号,群众。2020年7月10日因赌博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五百元。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67********,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村**号,群众。2016年9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4月1日因赌博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王倩律师及值班律师邱占芬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结伙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别在本市吴某某***镇**路***号、***路**号、***镇****路***号童装厂二楼车间内等地,多次组织汪某某、喻某某、金某某等多人以 “猴子”的方式赌博并抽头。其中,被告人曹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场地、抽头、分成;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招揽赌客、保管抽头款;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望风。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在本市吴某某***镇****路*****童装厂二楼车间内,组织黄某某、汪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元。

2、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在本市吴某某***镇**路***号一楼,组织金某某、李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元。

3、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组织黄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7 000元后被当场查获并收缴赌具及赌资人民币35325元。

4、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在本市吴某某***路***号童装厂二楼车间,组织黄某某、汪某某、金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元后被当场查获并收缴赌具及赌资人民币1030元。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聚众赌博四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聚众赌博三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清单及照片、退赃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汪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曾有多次犯罪前科,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有赌博劣迹,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退赃,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敏

检察官助理:乐乐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吴某某159*******;王某某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检补材料3份,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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