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99年**月出生(推定),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镇***村***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翻墙、撬窗进入确山县***办事处***村***组周某某家中,将周某某卧室内的保险柜撬开,盗窃保险柜内现金35000元,另将一个手提包内的3000元现金一并盗走。
2、201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翻窗进入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王某住室,将王某放在一黑色挎包内的60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王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民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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