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592****。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河西出发驶往通海县城,00时32分许行至**路**路路口20米处时,小型越野客车车头部位与辅道的护栏相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曹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勘查完现场后民警带领被告人曹某某来到通海秀山医院,依法提取了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于2020年09月18日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3.36mg/100ml血。故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醉酒状态。2020年10月07日,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文

检察官助理:祁溪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