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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全椒县******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驾驶员。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6时57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皖M8**6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31省道22公里400米(G312线398KM+100M)路段时,与被害人冯某甲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冯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甲符合车祸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冯某甲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冯某乙、张某某、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安徽省全椒县**镇**楼**单元**室处候审,联系电话151****0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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