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钱祖孝,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镇**街**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社区**号,无业,群众,无前科;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释放,同日被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3198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楼**号,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支行原金融客户**,群众,无前科;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释放,同日被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8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座,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座,中国工商银行昆明**支行原**,群众,无前科;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释放,同日被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娟,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支行原**,群众,无前科;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释放,同日被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祖孝、曹某、许某某、常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董某某(已判刑,微信号:wxid_chdjsku0pn****,微信昵称:北伦街6号)与被告人曹某(云南)认识后,约定从曹某(云南)手中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随后,曹某(云南)让被告人许某某帮助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许某某遂利用在中国工商银行昆明**支行工作之便,通过银行“内管系统”,使用自己的**账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曹某(云南)。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许某某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00余条,通过自己微信(微信号:napolunl4****)发送给曹某(云南),再由曹某(云南)通过自己微信(微信号:1592515****,微信昵称:鱼鱼)发送给董某某。其间,曹某(云南)从董某某手中共获得赃款人民币20万余元后,向许某某支付人民币10万余元。
2017年5月,曹某某(武汉)与被告人钱祖孝商议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钱祖孝让被告人常娟帮助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随后,常娟利用其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支行工作之便,登录系统“**渠道”,使用自己工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常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00余条,通过自己微信(微信号:1387155****,微信昵称:涓涓细流)发送给钱祖孝(微信号:qianzu****,微信昵称:牧羊人),再由钱祖孝发送给曹某某(武汉)。其间,钱祖孝从曹某某(武汉)共获得赃款人民币15万余元后,向常娟支付人民币9万余元。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曹某、许某某、钱祖孝、常娟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常娟退缴赃款人民币9万元、许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曹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钱祖孝退缴赃款人民币5.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曹某手机2部;扣押许某某手机2部、银行卡28张;扣押钱祖孝手机1部、银行卡3张;扣押常娟手机1部、笔记本1本。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笔记本、手机等;2.书证:立案、破案法律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祖孝、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常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非法获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许某某、钱祖孝、常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进
2020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钱祖孝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社区**号,电话:1597221****
被告人曹某现取保候审于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楼**号,电话:1831370****;辩护人电话:1372848****
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座,电话:1872512****;辩护人电话1388837****
被告人常娟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汉区**路**号,电话:138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随案扣押曹某的手机2部;扣押许某某的手机2部、银行卡28张;扣押钱祖孝的手机1部、银行卡3张
扣押常娟的手机1部、笔记本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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