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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1198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1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9日因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曲某某从郭某某处进购散装汽油价值123779元人民币,并全部在青岛市黄岛区进行销售,现查明:

1、2019年7月至8月,曲某某销售给管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660元;

2、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刘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4010元;

3、2019年9月,曲某某销售给肖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3900元;

4、2019年9月,曲某某销售给薛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180元;

5、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宋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2805元;

6、2019年8月,曲某某销售给钟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165元;

7、2019年7月,曲某某销售给高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155元;

8、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刘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1535元;

9、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聂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2325元;

10、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王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1155元;

11、2019年8月,曲某某销售给李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165元;

12、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丁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1475元;

13、2019年8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徐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330元;

14、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杨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12536元;

15、2019年7月至8月,曲某某销售给朱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1485元;

16、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庞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2380元;

17、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石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990元;

18、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陈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1665元;

19、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谭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2475元;

20、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王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2210元;

21、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姜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3440元;

22、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郭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2820元;

23、2019年7月至8月,曲某某销售给车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1010元;

24、2019年7月至9月,曲某某销售给杨某某散装汽油价值人民币2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运武

检察官助理:康丽芳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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