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曲某某盗窃案)_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71981********,藏族,文盲,群众,户籍地昌都市八宿县**镇,住址巴宜区**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巴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曲某某驾驶藏GD****号车前往被害人何某某位于巴宜区**村的仓库内实施盗窃,在仓库内盗窃了一个藏式电视柜、七个藏式柜子,并驾驶车辆将家具运回家中。在获知公安机关在查办盗窃家具一事时,被告人曲某某将盗窃的家具藏匿于自家客厅的地板下。被告人曲某某盗窃的赃物经林芝市巴宜区发改委(物价所)认定,价格合计为4100元。

2020年2月23日,巴宜区公安局民警在巴宜区**镇**村将曲某某抓获,同日将其盗窃的家具扣押,2020年8月7日将以上家具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书、领条、发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芝市巴宜区发改革委(物价所)林巴宜发改〔2020〕2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郭雪梅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巴宜区**镇**村,联系方式:1888904****。

2.证据材料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