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路**号。2019年0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07月0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驾驶鲁FB****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至龙口市田常线雀山姜家村口处,驶入对行车道,与由西向东孟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孟某某受伤。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孟某某系车祸致内脏损伤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某无事故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曲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翔
遇立峰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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