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晏某均,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晏某均2001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2002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200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于200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月10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晏某均在昆明市**区**村**栋**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窃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031元人民币。涉案物品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晏某均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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