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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文杰为其提供辩护。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因患**在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的家中无法入睡,想到自己生病、父亲易某甲(被害人,殁年86岁)年老多病,家中经济困难无钱医治,便萌生了将易某甲杀害后自杀的念头。于是易某某走到易某甲房间,用双手掐住正在熟睡的易某甲的脖子,直至易某甲无反应后便将其背出家门往菜市方向走,途中因体力不支导致易某甲仰摔至地,易某甲头部撞在地面并发出呻吟。易某某因无力再将易某甲背起,遂用双手抓住易某甲衣物在地上拖行,拖至该组36号废弃房屋外时,再次用手掐易某甲脖子确定无反应后将其拖进该房屋内丢弃再返回家中。当日8时许,易某某将自己杀害易某甲的事实告诉了值夜班回家的丈夫邓某某,邓某某随即通知了易某某亲属,后邻居易某乙报警。当日9时许,易某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易某甲系头部被钝性物体碰撞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患有***,对其2018年11月25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其在案发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文莉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被监视居住,现因患有**疾病在五通桥区**医院进行治疗。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散页证据材料壹拾叁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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