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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明某某在金山街道**村**湾的房屋拆迁过程中,为了多获取拆迁补偿款,明某某向拆迁工作组提出自家拆迁房屋中经营了小卖部,并伪造了一份小卖部的营业执照供给拆迁工作组,以此骗取了拆迁经营性补偿款人民币43600元。2017年6月份,明某某将拆迁经营性补偿款人民币43600元退还至村委会。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拆迁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正房估字{2016}012-M-018 房屋评估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证件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敏

检察官助理:董培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街道**栋**室,联系电话1587114****。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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