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511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施某甲及家人至位于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的其姐夫被害人章某甲居住的老屋祭祖,因双方关于房屋权属问题存在纠纷,被害人章某甲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不让被告人施某甲等人祭祖,并将摆放在桌上的祭品掀翻。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施某甲用手打被害人章某甲右侧头面部,且又致被害人章某甲摔倒在地并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甲的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经治疗后6 周仍未愈合,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及诊断情况、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治安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乙、施某丙、施某丁、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富公司鉴(伤检)字(2019)**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处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章元珍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施某甲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59256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单轨制,无纸质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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