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号,租住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商城。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突发急性阑尾炎,于同年11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该局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到2019年间,被告人方某甲多次秘密进入他人房屋窃取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3日,方某甲来到黄州区西湖社区四组尹家湾43号,发现一住户家大门未锁,便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将现金1500元、周某某黄金手链一条、周某某的玉石项链一条、 施某某手链一条、金币一枚、周某某钻石手链一条、浪琴机械手表一块拿走,后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将赃物变卖。
2.2019年3月4日,方某甲来到禹王街道汪某某四组,发现一住户家大门未锁,便进入被害人刘某乙中,使用刘某乙的菜刀将刘某乙的木头柜子撬开,将五六百元左右的现金、黄金耳环一对、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一枚拿走,后以350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将赃物变卖。
3.2019年3月,方某甲来到禹王街道汪某某十组,发现一住户院子门未上锁,方某甲便进入被害人张某甲院子,又发现大门左边的窗台上有一串钥匙,方某甲便用钥匙打开了大门,进入拿走了600多元现金。
4.2018年11月,方某甲来到**小学附近,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家大门未锁,便进入将80余元零钱拿走,后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将赃物变卖。
5.2018年10月,方某甲来到禹王街道王家林村八组,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家大门未锁,进入将1000余元现金和一对黄金耳钉拿走,后以300元的价格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将赃物变卖。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财物价值20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原刑事判决书,黄某某被盗物品的相关购买凭证,关于对在押人员方某甲变更强制措施的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刘某甲、张某乙、林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4.盗窃现场视频、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共三张;5.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龙 平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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