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方某甲与被害人方某乙相邻居住在湖北省罗田县**镇***村,因方某乙新建私宅占用了方某甲家牛棚二人产生矛盾。2019年12月9日7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为泄愤,持斧头将方某乙新建私宅一楼防盗门、院子围墙、三楼屋顶瓷砖瓦及屋檐混凝土砸毁。经罗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方某乙家被损毁的新多钛锌合金板防盗门等物品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6950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方某甲家属赔偿方某乙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了方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聂某某、方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7.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郑欢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