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0日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16日14时20分许,方某甲饮酒后驾驶鄂J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黄州区东门路西向东行驶,至黄冈电视台门前路段时,被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经委托黄冈中泽司法鉴定所对方某甲血液乙醇定性、定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委托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表、银行凭证、酒精检测现场照片;2.证人方某丙的证言;3.鉴定意见:鄂黄冈中泽鉴[2019]毒鉴字第1227-1号;4.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36mL/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龙 平
助理检察员:伊胜鹏
附:
1. 被告人方某甲取保候审,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号。联系电话1347659****。
2. 案卷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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