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因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方某某租赁了长寿镇大平塅村何记虾蟹馆两侧的店面经营“百年丽人按摩店”,雇请丰某某负责管理。自2019年9月至11月15日期间,方某某在按摩店内提供场所和一日三餐,容留卖淫女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邹某某等人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做一单卖淫生意收取嫖资150元,方某某提成40元。其中: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卖淫女佘某某与嫖客刘某乙在店内从事了卖淫嫖娼活动,佘某某(微信号:Li******)通过微信收取刘某乙(微信号:ly******)嫖资150元;2019年11月15日0时许,卖淫女刘某甲与嫖客张开全在店内进行性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铺面租赁合同、微信交易流水、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佘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张开全、余某某、邹某某、丰某某、方爱和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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