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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斯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午9时许,被告人斯某某酒后驾驶蒙D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大板镇查干沐沦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商贸中心东侧胡同**服装店门前时,与沿大板镇商贸中心胡同由南向北行驶的韩某某驾驶蒙A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1mg/lOOml。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斯某某驾驶车辆时人体乙醇含量为244.45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车辆信息、委托鉴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资质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红  丽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斯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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