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文某某(外文名V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越南身份证号码21196****,京族,户籍所在地越南广义省德普县**乡,现住越南平定省怀合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海口海警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海口海警局逮捕。
辩护人张宏毅,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服务中心指派。
本案由海口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至8月16日为我国南海休渔期。2020年7月初,被告人文某某准备了两艘渔船并开始招募船员到我国海域进行捕捞作业。7月10日,文某某带领了10余名船员从越南岘港驾船出发,7月12日,到达我国领海后在海南岛东侧海域开始由南向北机动航行拖网捕鱼作业,7月17日上午,其在文昌清澜港以东约12海里海域 (110°58′0″E,19°21′3″N,位于我国领海内)作业时,被我国海警查获,扣缴渔获物20759.5斤。经鉴定:该船使用的渔网为双船(底层)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所使用的渔网网目为16mm,不符合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中规定的南海区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40mm)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船两艘、船载AIS机1部、船载GPS机1部、鱼网等(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渔获物变卖情况记录、船舶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阮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渔具鉴定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海事法院
检 察 官:陈疆红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羁押在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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