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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义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76号

被告人文义,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衡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7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5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文义在本市白某某人和镇鹤亭村二队旧鱼苗厂陶某某、虞某某的住处,盗窃陶某某、虞某某的中华牌香烟3包、人民币300元时被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中华牌香烟3包,共价值人民币135元。

被告人文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缴获的赃款、香烟;

2. 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

3. 被害人陶某某、虞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文义的供述;

5. 勘验、辨认等笔录;

6. 鉴定意见。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义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文义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文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文义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二张。

3.缴获的赃款人民币300元,赃物香烟3包,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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