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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17号

被告人敖晓晖,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樟树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7月20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起,被告人敖晓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承租本市白某某**街**路**号一楼仓库等地,加工、销售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ATF油、变速箱油。2020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敖晓晖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ATF油1153瓶、变速箱油321瓶及灌装机、包装箱等物1批。经审计,至案发时敖某某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产品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51455元。现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37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ATF油、变速箱油等;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

3.证人证言: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搜查等笔录;

7.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五张。

3.缴获的赃物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ATF油1153瓶、变速箱油321瓶;作案工具华为牌、小米牌手机各1台及灌装机、包装箱等物1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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