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单位攀枝花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788******,单位地址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法定代表人殷某甲,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殷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攀枝花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人殷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64********,汉族,研究生文化,攀枝花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攀枝花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筹集资金解决**小区车库修建工程项目资金短缺问题,经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殷某甲决定,在未取得车库预售资格以及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进行广告推广、营销策划,通过传单、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约定投资期限三年,投资期间投资人可获得车位使用权,承诺投资期间每年向投资人返还履约保证金的15%作为补贴,按月支付,到期后无条件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截至2015年8月,**公司以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向147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16万元,向投资人支付补贴共计人民币206.5125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攀枝花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殷某甲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14****,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殷某乙联系电话1309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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