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手中“复方止喘康胶囊、风湿活络胶囊、颈肩腰腿痛、痛除根、筋骨宁、骨康”为假药的情况下,多次到成安县**药房向实际负责人刘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多次销售,刘某某明知该批药系假药,仍予以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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