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惠桂金盗窃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惠桂金,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7年12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5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盗窃,于2020年5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桂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惠桂金至北京、济南、青岛、日照地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计实施29次盗窃行为,累计共计人民币15012.7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惠桂金至北京市北京站,盗窃被害人蒋某某放置于站内座椅上的棕色拉杆箱一个,内有金耳环、钻戒、金项链首饰一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5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惠桂金至北京市北京站,盗窃被害人张某甲放置于北京站广场旗杆北侧行李箱一个,内有衣物及生活用品一宗。

3、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济南市天桥区**路**宾馆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放置于宾馆内的躺椅一把、菜刀一把、炒锅一个,后被胡敏发现并追回。

4、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济南市天桥区**路**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0元。该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济南市天桥区**宾馆内,盗窃被害人朱某某放置于房间床头柜上的小米红米5A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6、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济南市天桥区**店,盗窃被害人赵某乙放置于店内的佳宝牌酸奶一箱。

7、2020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店内,盗窃被害人董某甲放置于店内沙发上的白色vivo Y3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元;银白色vivo X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其中白色vivo Y37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8、2020年7月4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馆外,盗窃被害人张某乙在店门口的黄色皮毛拉布拉多犬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该拉布拉多犬已发还被害人。

9、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惠桂金至青岛市市南区**宾馆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宾馆内海信电视机一台、遥控器一个、电热毯两个,经鉴定,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00元。该电视机、遥控器、电热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10、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惠桂金至青岛市市南区栈桥西侧,盗窃被害人韩某甲放置于长椅上的双肩包一个,内有车钥匙一把、身份证、驾驶证和银行卡一宗。

11、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惠桂金至青岛市市南区**宾馆内,盗窃被害人姜某某放置于宾馆吧台上的红色vivo Y85A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12、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惠桂金至青岛市市南区**宾馆内,盗窃被害人赵某丙宾馆内海信电视机一台、机顶盒一部、飞利浦插排一个、玻璃水杯一个。

13、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惠桂金至青岛市市南区**宾馆内,盗窃被害人董某乙放置于宾馆前台黑色拉杆箱一个,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14、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路**店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放置于店内的小米6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阿玛尼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700元,眼镜一个。被盗阿玛尼手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15、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乙放置于店内沙发上的白色苹果1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0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16、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超市内,盗窃被害人孙某甲店内咸鸭蛋两只、黑色小米8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17、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路**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爱玛牌淡紫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该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18、2020年7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超市,盗窃被害人孙某乙放置于超市门口的瑞芳园牌20L装大豆油一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

19、2020年8月2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超市,盗窃中通快递员孔某某放置于门前快递包三个,内有手电筒一只、名媛复古小香外套一件、四季全包亚麻座套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501.64元。

20、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路**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丙放置于此处的长城牌白色转叶风扇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该风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1、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路**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丁放置于店内的埃盛特原浆啤酒两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该啤酒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2、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路**店内,盗窃被害人孙某丙放置于店内前台的黑色Honor1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3、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市场,盗窃被害人韩某乙放置于**店门口的黄花鱼13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元。

24、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苏宁广场,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麦当劳餐厅门口的白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该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被害人。

25、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店,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放置于晾衣架上的深蓝色裤子一条。

26、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路**超市内,盗窃圆通快递员王某戊放置在超市内的快递包裹四个,内有背包一个、运动鞋一双、女士上衣一件、女士连衣裙一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51.12元。

27、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社区,盗窃被害人郑某某放置于车库内红蓝色相间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该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8、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路**店内,盗窃被害人裴某某放置于店内吧台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29、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惠桂金至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海滨六路安能物流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己放置于车内副驾驶座上的银色魅族Note3手机一部,经鉴定人民币100元。

上述被盗物品案发后部分返还,未返还部分共计数额人民币2447.76元被侦查机关扣押。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惠桂金在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祥博社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惠伟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安善等人的陈述;4.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惠桂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桂金多次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桂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惠桂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惠桂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红

检察官助理:陈玉颖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惠桂金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