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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故意伤害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勉县金泉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中,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9日凌晨2时许,家住勉县**家属楼**单元**楼**的李某某酒后带朋友张某某等人回家,进入家属院后李某某发现勉阳镇**村胡某某的陕F3****本田小轿车停在院内,因认为胡某某借自己的钱还未还清,李某某就在院内吆喝胡某某。在家属楼**楼的陈某某、胡某某等人正在打麻将,李某某一直在楼下吆喝并与张某某等人围在一楼楼道口处。陈某某等人就到楼下查看,在一楼楼道口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接到陈某某电话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惠某某害怕陈某某吃亏,就与李某某等人发生厮打,期间惠某某持匕首朝李某某身上刺中数下。随后,惠某某逃离开现场,途中将匕首丢弃。李某某受伤后随即被张某某等人送往勉县县医院救治。

2013年11月19日,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李某某左肾刀刺属轻伤,头皮裂伤及腰背部软组织裂伤均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25日,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意见为:李某某左肾刀刺属轻伤二级,头部及腰背部软组织裂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因生活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淑娴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举证提纲、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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