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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正义、严某某盗窃案)_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徐正义,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正义、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正义邀约被告人严某某和管某某(另处)盗窃工地扣件。后徐正义驾车载二人于当晚至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北京城建工地,使用34个空口袋装扣件,因遇警车巡逻未将扣件盗走。次日20时许,三人再次至该工地准备将装好的34袋扣件盗走,现场搬运途中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经查,现场起获的34袋扣件含1097个十字扣件和90个直接扣件,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5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徐正义、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正义、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正义、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正义、严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正义、严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正义、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俊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正义、严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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