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484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号。1994年4月27日因犯流氓罪被椒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12日因嫖娼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至4月16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在网上赌博的事实并虚构了投资的情况,取得周某某的信任后,陆续骗得人民币6万元,扣除返还给周某某的“投资收益”人民币10800元外,实际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9200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案,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台州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支付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熙
检察官助理:池金茜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电子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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