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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09年6月11日,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以(2008)赤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某甲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双方终止合伙关系的款项人民币93.5万元。该判决于2009年7月8日开始生效。

经查,2016年9月14日、2017年7月21日和2017年9月5日,赤坎区人民政府分别补偿徐某甲拆迁补偿款75060元、183900元和54460元。

2009年,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将位于**站**公司场地内1号仓库(面积500平方米)及1号仓库前大约1000平方米的场地转租给梁某某,租赁时间是2009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2日,当时约定其中前3年每年租金25000元,后5年租金为28000元每年。虽然后来到了2017年7月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发生矛盾,但是梁某某的租金,合共215000元已经提前缴纳,租金由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平分,徐某甲分得71666元。

2010年,徐某甲和徐某乙、徐某甲一起合作承租湛江市**公司场地,然后转租给其他人赚取差价。徐某甲和徐某乙、徐某丙将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路**公司土地共5895平方米场地转租给黎某某,租金分三期计算,第一期(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租金为91962元每年,第二期(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租金为 106110元每年,第三期(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日) 租金按每年127332元计算;但因2016年后,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发生矛盾,黎某某实际缴纳租金到2017年7月1日止,即从2010年7月至2017年7月缴纳租金合计 721548元,租金由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平分,徐某甲分得240516元;

2010年,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将位于赤坎区**站**公司仓库侧一块约2.7亩的场地租给陈某某和徐某丁,租赁期限8年(2010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0日,),当时约定租金为每年27000元。但是陈某某和徐某丁因为生意不好到了2016年10月1日便提前终止合同,实际缴纳租金五年,共135000元,租金由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平分,徐某甲得45000元。

2010年,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将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新站前路边物资总金属材料公司土地5521平方米场地转租给梁珈铭,当时约定租赁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日,第一期(前三年)租金为每年86127元,第二期(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租金为每年99378元,第三期(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日)租金按照每年119253元计算。但是因为2017年7月1日,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发生矛盾,梁某某停止缴纳租金。所以梁某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缴纳租金共669768元,租金由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平分,徐某甲得223256元。

2011年,徐某甲投资二十多万元在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湛江市**公司合共5520平方的场地安装地磅,租赁给黎某某、梁某某使用,自2010年10月至2019年3月,黎某某、梁某某向徐某甲缴纳使用地磅租金648000元。同时,该地磅以车辆过磅每吨收费一元的标准对外公开营业。

上述拆迁补偿款、土地租赁租金、地磅使用租金,徐某甲收入达人民币1541858元,但徐某甲拒不还款,并隐瞒、转移关于租金的财产。徐某甲于2019年6月24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届满后,2019年11月10日经查徐某甲本人银行账户里有存款人民73425元,但徐某甲拒不还款并隐瞒财产,且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

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租赁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严肃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徐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菊群

检察官助理:邱智毅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徐某甲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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