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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镇**村**组。2020年4月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同朋友徐某乙、廖某某等人在三市镇廖家吃中饭,一起喝了白酒,徐某甲大约喝了六七两农村自酿的谷酒。下午大约1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借其朋友周某某所有的湘******白色小车无证驾驶该机动车来县城,在106国道与简青大桥间的路口,被公安交警查获。

现场公安交警对其进行了吹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是120mg/100ml;随后到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液送检做酒精检验。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资格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4.现场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采集照片;

5.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由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决定是否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池海

检察官助理:余娟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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