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系聋哑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路**快餐店**,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街道**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0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进入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盗窃赵某甲(男,58 岁,北京市人)人民币2300 元。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进入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盗窃赵某乙(男,26 岁,北京市人)人民币68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残疾人证复印件、照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赵某丙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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