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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14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庄**村**号楼**单元***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户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冲突,致使叶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叶某某鼻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皮肤及眼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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