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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抢劫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徐孝俊(绰号“俊仔”),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号***室,户籍在古田县**巷**村**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3年6月26日经本院批捕在逃,2019年9月22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孝俊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1月12日,被告人徐孝俊与施某甲、施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提(以上四人已判决)等人纠集一起,伺机抢劫。同日上午,徐孝俊、施某甲从陈某乙提处各携带一把马刀,施某乙携带一把自制匕首,在古田县***村附近发现肩挑香菇的吴某甲、吴某乙二人,五人商量后边跟踪二人边寻找作案地点企图抢劫。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二人行至水竹洋附近与***村人张某乙同行,三人行至梨坪岭偏僻处,被告人徐孝俊手持马刀伙同同案人逼住吴某甲、张某乙并搜身,施某甲持马刀追赶弃菇而逃的吴某乙。期间,被告人徐孝俊持马刀致被害人吴某甲颈部受伤;从吴某甲、吴某乙身上劫得脱水香菇36.1公斤,价值938.6元,后香菇销赃得款700余元;从吴某甲身上劫得双狮牌手表一架,价值150元、现金40余元。所劫得的财物除陈某乙提、陈某甲各分得80元,其余款项徐孝俊与施某甲、施某乙等人用于食住交通等花销。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徐孝俊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收容审查呈报表,收容审查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乙、施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徐孝俊的供述与辩解。

5、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孝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孝俊伙同同案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1128.6元,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孝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孝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孝俊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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