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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麻友圈2”、微信、“闲聊”、“默往”等手机APP,以提供房卡建成圈子(ID号:**),组织他人利用手机APP进行麻将赌博(“麻友圈2”),每次向赢家抽取房费3元。2019年8月份,李某(另案)加入,二人共同组织参赌人员进行手机麻将。2019年12月份,李某因故退出,后徐某某又邀约何某(待查)参与,直至2020年4月底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4月30日,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徐某某,后徐某某主动找到办案民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核实,徐某某利用“麻友圈2”等手机APP开设赌场组织的参赌人数达二十三人,非法获利达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徐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手机APP软件开设赌场,累计参赌人数二十三人,累计非法获利达1.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某某

检察官助理 谭某某

                                     202082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关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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