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9年8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淅川县**超市服务和经营期间,在超市内设置麻将机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抽头渔利三万八千余元,2017年元月至2019年8月14日抽头渔利六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魏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账本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麻将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