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Z41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全椒县**镇**路**局对面一平房内开设赌场,组织叶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等逾20人以麻将“斗牛”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某累计抽头渔利数额6000余元。2019年10月18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徐某某开设的赌场现场查获赌资21335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还违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叶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菻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全椒县**镇**栋**单元**室候审,联系电话1580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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