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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赫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扑克牌、桌子等赌博工具在位于赫章县**乡**村**组自己家中供他人以“扎金花”方式赌博,参与赌博人员分别以10元或20元为底钱来赌博,每次如果有三人跟注,徐某某便抽取10元至20元不等的渔利。2019年10月2 日17时许,赫章县公安局兴发派出所民警在徐某某家中现场查获正在以“扎金花”方式赌博的王某某、杨某某、安某某、黄某某、谢某甲、 张某某、吴某某等24人,现场缴获赌资18680元,扑克牌两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陆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鑫

检 察 员: 罗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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