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住和平县**镇**路**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粤P5H****号牌小型轿车在和平县**镇**路上行驶,见前方有交通警察在执勤,遂行驶进该路段的**街小路以躲避检查,因车速过快,措施不及,撞触李屋街居民李某某家房屋门口台阶,随后被交警拦下。经呼气测试,交警发现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遂在当晚抽取其血样送往检测。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打印单、协议书;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五、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宇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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