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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P****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虎山雅苑驶往**小区,沿文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望路路口时,与道路中央的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强明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原处候审(电话1588885****);

2.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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