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彭某某(别名彭小平),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0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日向云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9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因对原刑事判决不服,于2016年5月31日出狱后频繁上访,又因经济窘迫、前妻拒绝与其复婚、子女与其关系不睦,遂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多次扬言要报复社会。2019年6月22日20时许,彭某某饮酒并服用农药氯氟氰菊酯后,驾驶其渝FE****黑色猎豹牌越野车,从云阳县江口镇滨河广场旁驶出,沿车辆、人流密集的团河路、小河路高速行驶745米,沿途连续冲撞、碾压路边人群,造成被害人任某某等7人死亡、被害人胡某某等35人受伤、多台车辆及多家商铺受损的严重后果。当车行驶至农贸市场路段时,被群众用车辆堵住路口,彭某某驾车多次倒退、加速对拦堵车辆进行撞击,终被群众用石头抵住车轮拦停,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将彭某某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9.5毫克/100毫升,从其血液及呕吐物中检出氯氟氰菊酯。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彭某某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所驾驶的渝FE****越野车事发前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车制动有效,行驶系统无故障,可以排除机械故障发生事故,案发过程中该车平均车速为25.54千米/小时,最高车速达66.67 千米/小时。
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任某某、覃某甲、蒋某甲、王某甲、潘某某、李某甲、陶某某等7人均系交通工具碰撞、碾压致死,被害人胡某某、王某乙等2人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刘某甲、鲁某某、黄某甲、蒋某乙、袁某某、覃某乙、徐某甲等8人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曾某某、丁某某、付某某、贺某某、聂某某、王某丙、伍某某、颜某某、叶某某、朱某甲等10人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乙、刘某乙、罗某某、马某某、施某某、吴某某、尹某某、张某某、朱某乙等9人为轻微伤。根据云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显示,被害人刘某丙、李某乙、刘某丁、徐某乙、唐某某、熊某某等6人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渝FE****越野车受损换件及修复费用为14441.00元,被撞击的11辆小型轿车、电动车受损换件及修复费用为13286.00元。经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被撞商铺受损共计价值701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云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渝FE****肇事越野车等物证;
2.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息诉罢访承诺书、云阳县人民医院病历材料、云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蒋某丙、周某某、彭某某、刘某戊、向某甲、杨某某、邓某某、王某丁、向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刘某甲、鲁某某、黄某甲、蒋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DNA鉴定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云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云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泄私愤、报复社会,饮酒、服毒后驾驶机动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场镇街道上高速行驶,肆意冲撞、碾压人群,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二级、8人轻伤一级、10人轻伤二级、9人轻微伤、6人软组织损伤以及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超
检察官助理:刘浩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光盘62张;
3.证人名单及被害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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