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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20年4月1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广汉市向阳镇江南村1组一闲置厂房内设置29台翻牌机开设赌场,并聘请6名人员负责上下分和赌场管理。同年10月30日,民警将该赌博场所查处,现场挡获参赌人员及服务员12人,收缴赌资84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涉案翻牌机均为赌博机。2019年12月19日,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设置29台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世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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