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妨害公务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9********,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旁边。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许,因前一日被告人彭某某的外孙曾在冷水滩区愿景国际广场二楼游乐场走失一事,彭某某及其女儿周某甲与游乐场老板及服务员发生争执,梧桐派出所民警周某乙、辅警张某某出警后依法口头传唤彭某某、周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遭母女二人暴力阻拦,导致周某乙、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周某乙、张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周某甲、彭某某对周某乙、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6月8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周某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暴力阻碍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9月9日

附: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24363****。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