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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居委**组,租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燃油车,沿肥东县撮镇镇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翠园小区门口,碰撞到被害人林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0mg/100mL。彭某某驾驶的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类两轮普通摩托车。1月20日,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林某某对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丽萍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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