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高*,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在保靖县迁陵镇魏竹北路国税局路段路检路查时,发现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鉴,经怀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8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宁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楼,联系电话188672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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