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案情复杂,该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并于2020年4月15日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将本案退回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9日再次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彭某甲与被告人彭某某系亲兄弟。2019年9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害人彭某甲到被告人彭某某位于南安市**镇**工业区**楼**宿舍内向彭某某要钱。因彭某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尔后,被告人彭某某用皮带抽打被害人彭某甲,并将彭某甲从二楼推下,致使彭某甲摔到一楼地面头部受伤流血。被告人彭某某随即下楼,持皮带对彭某甲的头、面部用力抽打,尔后被告人彭某某欲逃离该石材厂时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害人彭某甲随后被送至厦门莲花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9月29日死亡。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彭某甲系重型颅脑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19年12月24日,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9月29日,被害人彭某甲的近亲属彭某乙对被告人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
2.归案经过等书证;
3.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爱琼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拾贰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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