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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乐山市沙湾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6月20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5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本案,同年3月13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11时许,黄某某(已判决)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张某收到黄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后,将毒品藏匿位置告知黄某某,当日12时许,黄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新广场一垃圾桶处取走毒品。

2018年9月30日晚,民警经对犯罪线索分析研判在乐山市市中区**路**小区布控。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小区内与李某某(在逃)见面,从李某某处接到一个装有纸箱的口袋。跟踪的民警接到抓捕指令后对张某实施控制。张某在民警表明身份后挣脱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处李某某交与的纸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7包净重806.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包净重15.31克,共计821.7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821.7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莉

                     检察官助理:钟颖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六册,散页材料十六页,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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