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乡**村**组**号,暂住宝安区沙上寮工业路**栋**旅馆。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6月8日刑满被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凌晨5时27分许,被告人张军途经深圳市福田区**酒店对面新洲路与福民路交汇公园时,发现被害人岳某某在公园内的一张石凳上睡着,便上前盗走岳某某裤袋内的两部手机(一部华为NOTE5PRO、一部是小米NOTE8,自述共价值人民币2300元)。得手后,当日16时,被告人张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爱华路**号**电子市场一楼**号柜台将上述2部手机卖给了钟某某。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及销赃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震
检察官助理 许梦雅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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