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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77********,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09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张某甲家中发现疑似枪支一支,枪总长84cm,枪管长53cm,木质枪身长30cm,枪膛长30cm。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卷82页,电子卷宗光盘壹盘。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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