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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9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47********,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会理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居住其家中。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40年前,被告人张某甲接受其叔叔张某乙(已亡)赠送的火药枪一支后一直持有该枪支至案发。2020年7 月20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检验编号2020400158-1)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在公安机关查获该枪支前,被告人主动交待其持有火药枪一支,并在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枪支(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跃国

检察官助理:李  莉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会理县**街道**村**组**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78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1页;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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