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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59********,汉族,高中文化,1999年12月到2009年6月任古交市**信用社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路**号**栋**单元**号,住古交市**路**号**栋**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5月份,古交市天马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为偿还其单位在古交市**信用社的到期贷款,与时任信用社主任被告人张某甲商量后决定以天马洗煤厂职工的名义贷款,并由天马洗煤厂担保,然后将贷出的款归还天马洗煤厂的到期贷款,后张某乙以办理工资等名义将天马洗煤厂职工马某甲等11人的身份证收起来,安排天马洗煤厂财务人员靳某某、张某丙持马某甲等11人的身份证去古交市**信用社办理贷款。2009年5月28日到2009年5月30日,时任古交市**信用社主任张某甲和信贷员郭某某(已判刑)在武某甲、王某某、马某甲、李某某、张某丙、马某乙、武某乙、冯某某、张某丁、耿某某等人未到场,且未对马某乙、马某甲等11人的贷款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审核的情况下,编写了11名借款人的调查报告,为此11人办理了共计210万元的贷款。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古交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贷款明细、抓获经过;2.证人武某甲、王某某、马某甲、李某某、张某丙、马某乙、武某乙、冯某某、张某丁、耿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振亮

检察官助理:邢拴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古交市**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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